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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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作责任认定 受害人可直接起诉
谢兼明

钟女士问:
  去年5月,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轻伤,对方亦受伤。当时出于怕麻烦,我们决定私了,也没有向交警部门报案。后因分歧太大协商未果,我于去年11月向交警部门报案。但交警部门因我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不予处理。请问: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我能直接起诉向对方索赔吗?
  
  本报释疑:像这种情况,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交警部门处理,在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若因未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致使无法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使得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谢兼明)